摘要
学校具备社会功能上的特殊优势,对儿童的保护具有全面性、全时性,学校本身也是儿童性侵害主要发生地之一,而保障法律实施效果的前提是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此设置学校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法律责任极有必要。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学校保护儿童性权益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法律依据不充分,相关政策的法律位阶较低;责任不明确,缺乏刚性约束;机制碎片化,缺乏系统性配合;制度精细化程度不够,缺乏可操作性。以学校为中心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体系,首先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厘清义务教育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凸显"学生权利本位"意识,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教育职业关系,强化教师的法律义务,加强保护体系的开放性和多元化。要在刑法保护外,构建以行政规制为主要法律工具、以学校为行政法上义务主体的新型保护模式,拓展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的层次性和覆盖面;要强化学校保护儿童性权益的法律责任,明确法律主体和法律后果;最终打造包括事前全面预防、事中多维援助、事后权利救济的学校保护儿童性权益的多阶段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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