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垄断法和隐私保护法的动态发展,二者打破了单纯的正向关联,展现出相当的复杂性。一方面,数字平台以隐私保护为由进行竞争抗辩,另一方面,以数据访问为代表的反垄断救济措施也可能侵害消费者隐私。这些竞争与隐私不可忽视的负相关性凸显了破除反垄断与隐私保护困境的现实需求。我国应结合国际理论和实践,辨明反垄断法和隐私保护法的互补关系界限,促进数据共享与数据控制的动态平衡,构建相辅相成、统筹兼顾的利益最大化数据框架,完善细化详明严谨、灵活透明的法规,倡导跨机构合作下的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