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能够比较及时有效地处理争议,使其化解于诉讼之前或之外。研究将劳动争议调解分为两类:一是"小调解",二是大调解。大调解又分为一般大调解和特殊大调解。大调解的法理基础主要是劳动政策层面,由于在对其法定性问题的认识上分歧严重,使得大调解在学界和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论并延伸到劳动争议中来。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之特殊大调解成功模式,如"山东模式""天津模式",为大调解之合理性提供了有力证明和支撑,也为大调解在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广泛实施,提供了可行性的实践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