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视阈下的电子数据有迥异于传统实物证据的特征,并突出表现在高度依赖性、高科技性以及变动无迹性等方面。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已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确立下来,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着其意蕴,但基于行政程序中电子数据规范的粗疏和阙如、电子数据行刑衔接制度的缺位、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的缺失等因素,造成实践中电子数据行刑衔接转化的不畅。国家大数据战略为电子数据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应当从明确行政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确立行政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和刑事程序的鉴真规则,以及构建第三方协助取证、规范附属信息的提取规则等方面进行完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