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涉及人的尊严、生育自由、科研自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宪法价值,对其展开法律规制必须有相应的正当性基础。对于人类基因编辑目前主要有反尊严论证和自由主义优生学论证两种论证主张。反尊严论证否定基因编辑,认为基因编辑违背人的尊严原则,破坏了人之为人的基础;自由主义优生学论证支持基因编辑,强调保障公民自主自决,要求国家在公民生育自由前保持中立态度。基因编辑对人的尊严究竟是促进还是侵犯,可以以对胚胎未来自主权利的影响为标准在具体情境中进行区分讨论。基因编辑属于生育自由范畴,但是价值体系中的国家保护义务与公共利益等要素都可能构成基因编辑的宪法界限。应当以人的尊严为最高价值指引,同时遵循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民主参与等原则,完善对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