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尚未被完全激活。作为制度实践入口的"立案审查"存在审查主体不一致、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这与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缺失有关,也与对立案庭立案审查权限存在不同认识有关,更与"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未得到清晰界分密切相关。通过重述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的主体、标准及程序,认为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按照前提要件、法定类型、申请时间、材料齐备性、相关性、起诉条件的顺序对一并审理申请进行审查,以实现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