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提出残疾儿童有获得特别照顾之特殊权利。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德国、瑞典和日本五国残疾儿童特别照顾制度发现,注重残疾儿童特别照顾制度的法制化、建立充足的残疾儿童福利津贴或保险、拥有完备的残疾儿童健康与保健服务以及重视残疾儿童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是实现残疾儿童权利的重要经验。为此,国家残疾儿童特别照顾制度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制度建构理念由供养向公民权利转变;制度法制化与儿童福利行政体制并重;国家与社会各界合力履行特别照顾义务;重视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