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犯罪治理的责任分担和国家刑事法上的制度激励,形成二元互动式合作治理的基本格局。以合作治理为目的导向,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还存在犯罪预防职能尚未转移、司法协作职能发挥不足和合作治理范围狭窄的现实缺陷。症结在于,当前以合规不起诉为核心建构的“事后合规”激励体系,导致企业在涉案前缺乏对合作治理的参与。强化合作治理的根本路径是强化“事前合规”的制度激励,刑法立法应当对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做出激励程度上的区分。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将合规计划确立为单位犯罪意志认定的中心,以“合规出罪”激发企业事前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在从宽量刑的激励上,对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进行从宽幅度的梯度区分,对事前合规的企业进行更大幅度的量刑激励。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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