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犯罪群起刑数额的体系平衡

作者:赵宗涛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S2: 113-123.
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6.s2.035

摘要

贿赂犯罪群是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关联型犯罪罪名的集合,个罪间在设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时相互参照,形成了体系内平衡的关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起刑数额的设定欠缺体系性考量,可能导致刑罚不均衡。明确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实行量刑起点差别化、继续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是维持贿赂犯罪群体系平衡的可行方式。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