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毒品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部分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经被刑法以各种罪名所处罚。但对现有定罪逻辑的研究还未引起重视。以四大法律数据库中具备毒驾情节的全部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假设"毒驾的危害结果严重"及"毒驾情节的定罪评价倾向与危害结果及其影响因素相关",可以对案件定罪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结论表明,毒驾案件的危害后果不比酒驾案件更严重,毒品混用情形与危害结果不相关;毒驾情节对案件定罪影响主要体现为行为无价值评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显著。因此,毒驾行为的立法犯罪化没有必要性,对毒驾情节的司法评价不能单纯以控制能力弱化及冲撞次数多认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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