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诉求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公平正义,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污染者担责"的环境法治原则。我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已经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环境治理体系中侧重于过程治理阶段,从全周期治理结构的连续性上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协同性较差。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仅应当从环境质量管理、流域区域纳污监管规则等方面着手,而且应当有效地解决现有环境法规范的结构性问题,实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相互协同,进而夯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实现环境法律规范共治的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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