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协会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其自治权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公权力的授权以及法律的认可。在现实层面,我国消费者协会已经不同于普通的社会团体,它们是由政府出资设立,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业协会,当然也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消协的发展一方面要依附于政府,另一方面,往往需要一些企业来弥补其不太充足的运作经费,因此,很难保证消费者协会自身的独立人格,其所享有的自治权也很难发挥。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消费者协会自治权的实现,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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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大学; 澳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