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史的角度,刑事诉讼现代化可以分为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和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这两种类型的刑事诉讼现代化在性质、目的、宗旨、内容、路径、实践效果和发展过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强调对外来文化的借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注重本土文化、本土资源的利用和中国自身主体性的构建。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一种源自域外且以域外标准为中心的现代化,而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一种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中心、适当融合域外因素的现代化。未来,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应向更加自主化、科学化、数字化和国际化迈进,更加突出公平正义、求真务实、理性高效、实现组织和“人”的现代化等特征。为此,要求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理念、制度、主体、行为等要素完成全方位的优化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