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与日俱增,且侵权表现形式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愈发复杂,对现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提出了挑战。由于产生了立法代差,我国历次民刑立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都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依然存在于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导致了民刑衔接不协调的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则视角下看待民刑衔接问题时,应注重实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