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法的现代性是对于近期研究者阐释国际法具有的各种鲜明特征并予以归纳的总括性范畴,也是在时间轴线上将国际法所表现的品格予以展开的基础范畴。国际法的现代性,以17世纪国际法基本架构和状态的形成作为时间起点,表现为国家本位、以诺为则、中西差异、伦理螺旋等几个重要的方面。其成因是国家生存的社会条件和国际关系的基本状况。在理论上,国际法的现代性意味着用系统的维度、批判的态度和变异的尺度来观察和分析国际法。国际法的现代性是对于国际法发展认知逐渐步入成熟阶段的一种理论升华。在阐释国际法所处的状态和所表现的特性上,是思想延伸与理论演化的"自然而然"。这种阐述对于国际法的学术体系和话语构建有着突出的助推作用,有利于国际法的学术生长与学科完善。当我们对于当前的国际法做出"现代性"的定位之时,就标志着我们的理论眼光已经穿透国际法的现代性,也意味着希求在实践中超越国际法的现代性。具体而言,要求从西方国家界定的"单维伦理"走向文化交融的"多维伦理",从国家谋求自身利益的"计算范式"走向互利共赢的"超算方式",从国家仅仅遵守彼此承诺的"契约社会"走向建立起国际公权力的"社会契约",从将实证国际法视为国家行为指针的"叙述路径"到对国际法的运行绩效做跟踪分析的"反思路径"。在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治理、逐渐世界舞台中心的大变革时代,深切认识、准确把握国际法的现代性,主导国际法超越现代性,是一个法治强国、法理大国所必须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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