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积极立法、增设轻罪未必就是象征性、回应性、情绪性立法。轻罪扩张并不必然违背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谦抑性,而具有填补法律空白、加强人权保障、培养公民守法意识的现实意义,是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表现。但是,大量增设轻罪既会导致案件数量增加、办案压力增大继而加剧案多人少之司法态势,又必然导致有罪人口增加、犯罪标签泛化。因此,有必要探索轻罪扩张背景下的应然路径,在刑事程序法上要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漏斗式”的刑事司法体制,在刑事实体法上,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坚守实质解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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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