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平台经济构成我国重要的新经济形态,平台用工日益成为重要的新就业形态。应看到,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普遍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滞后,平台用工存在对劳动者社会保护不足的问题。平台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事实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以及平台用工法治建设的滞后,是平台用工劳动保护不足的两个重要原因。对平台用工应按照顺势而为、促进健康发展的思路,从注重鼓励转向积极规范和引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当务之急是加强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发展需要的法治建设,建立行业劳动基准协商机制,规范平台权力,促进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健康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同时,要适应数字化转型趋势尽快构建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保障平台用工尤其是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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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