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尽管民事权益受损者受到损害的是私法权利,但当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或不作为未能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时,私法权利即可转化为公法权利,进而取得公法规范的保护。在行政介入民事的不同领域,对于民事权益受损者的不同公法请求,其原告资格认定有所差异,因此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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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