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的产生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滥用不仅损坏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的良性运行,需要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维护正当权益,使诉讼发挥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