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一体”体现的是各民族间的共同性,“多元”反映的则是各民族间的差异性。在法治建设中遵循“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要求,妥善处理增进共同性与保护差异性的法律规定的关系,是通过法治方式消除各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各民族间的合作和交融,营造良好族际生态的必然要求。由于各民族的特殊性源自各民族内部成员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的共同性源自各民族间不同个体的交往交流交融,而人们的行为既要受到调整各民族间不同个体的交往行为的国家法的影响,又要受到调整各民族内部成员间的交往行为的民间习惯法的影响,因此,通过法治方式营造良好族际生态,关键是要加强良法体系建构,防止选择性执法或司法不公,增强各民族成员对国家法的认同,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成为一个以国家法为纽带的法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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