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着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自认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致实践中法院对自认的认定和适用比较混乱,这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损司法公正。本文通过分析一则案例,探讨自认对法院的约束力包括自认对法院审际效力、诉际效力以及非本诉中自认对法院的效力有何限制,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