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援助在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方面有着重要价值。但在实践中,我国高等院校不能设立律师事务所,学生没有参与案件办理的特殊权利,高校管理者对法学学科的建设理念陈旧,法律援助欠缺案源、资金等支持,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促使和鼓励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我国应允许高校设立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赋予学生"实习律师"的权利,加强对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和案源支持,同时高校自身也应更新法学学科的建设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