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已经迈向体系化时代,为此我们应当变革比较教育法的研究范式,树立方法论上的自觉意识。在理论根基上,教育法作为公法,深受本国意识形态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故而应当坚持差异性预设而非相似性预设,以包容、多元的态度面对各国规定的差异。在比较方法上,应当立足于我国的教育法治实践,从法律规范比较走向以功能比较为主,综合规范比较、文化比较乃至跨学科的比较方法。在比较维度上,应当添入历史、文化与体系之维,通过对各国教育法治独特的演进逻辑、法治文化以及法律体系的比较,切实发现各自的意义及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