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诉讼法在规定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民族地方司法机关使用当地民族通用语言审理案件的制度。从延边地区的法庭庭审中使用朝鲜语的情况来看,尽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朝鲜族的案件比例较大,但法庭庭审很少使用朝鲜语。为改变目前的状况,我们应确保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队伍,保证每个法律都能够有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版本,提高现有双语法官使用少数民族法律语言的技能,建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庭翻译人员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