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DS611)进入专家组这一关键程序。该案关系到我国作出知识产权禁诉令的司法主权,关系到华为公司等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我国WTO代表的回应,并未以TRIPS协定为依据否定欧盟的投诉。少有的研究文献中,多数论断不符合TRIPS协定。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反映的解释惯例为工具,以DS174等案件报告为参考,分析欧盟援引的TRIPS协定条款,得出欧盟的三项投诉都不成立的结论。建议我国在专家组程序及可能进入的仲裁或者上诉程序中,分清TRIPS协定下的义务及责任主体,讲清TRIPS协定下相关条款适用的条件,慎重援引TRIPS协定其他条款,擅用WTO有关案件报告。知识产权禁诉令不属于TRIPS协定下的知识产权执法和禁令。其国际协调,需要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开启新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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