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权演绎是德国古典法哲学的基础性论题,其实质是为权利概念提供哲学意义上的证明,演绎的核心是要论证人与人之间的结合。这一论证在黑格尔的伦理国家中达到了最终形态,但其基础却是在《精神现象学》中。长期以来,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的法权演绎学说遭到了忽视,因此也就忽视了主奴辩证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思维地把握民族生活的阶段。《精神现象学》中的法权演绎在"道德"部分达到了最高形态,在此,相互承认才被现实地、历史地建立起来。搞清楚《精神现象学》中法权演绎的一般形式,有助于我们更为清晰地理解《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题与结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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