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的调研——以枣庄法院近10年审理的破产案件为分析样本

作者: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孙英
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 37(05): 32-44.
DOI:10.14020/j.cnki.cn37-1430/d.2021.05.003

摘要

关联企业是经济一体化乃至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设立时人格独立但运行中意思表示不自由是关联企业的显著特征,这种人格混同影响了其市场肌体的健康,对人格严重混同的关联企业应予以合并破产。梳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宏观上,应当坚持积极审慎适用的态度,遵循权利用尽、利益平衡等原则。微观上,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作为合并破产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完善合并破产审查制度,健全合并破产审判制度,完善异议人权利救济、管理人选任等制度,最大限度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