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任保险中如何协调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理论界许多学者主张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的构建又受限于传统民法理论。通过对规范和裁判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一直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进行请求权构造,在强制责任保险中肯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而在自愿责任保险中则相对较为模糊。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利第三人合同说、并存债务承担说和法律特别规定说。前两种学说在解释上并不具有正当性,法律特别规定说也只能解释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救济权利的构造应当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前者的受害人享有实体上的直接请求权,后者的受害人仅享有程序上的特别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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