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定义,函这一公文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在联系、处理公务时,无论是征求意见、告知情况、报送材料、催办工作,还是就有关主管事项请示、批复,只要发文主体和受文主体是不相隶属的关系,函都可以派上用场。相比于其他文种,行文对象的多样、适用范围的广泛、内容结构的灵活,决定了函是一个包容性非常强的文种。不过,关于函的使用也有一些易错点。

  • 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