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公司治理“黑洞”往往来源于监督机制弱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不仅不应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所取代,反而应不断加强,其所履行的监督权、罢免建议权、提案权和诉讼权等都是公司治理中权力制约的重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了各方关注,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在诸多革新举措中,首次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从而允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监事会权责由此会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取代吗?公司治理监督这一长期存在的弱项是否得到优化?这些问题尚需在实践与质疑中加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