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并明确赋予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安保义务人享有的追偿权,其责任基础来源于侵权法律关系当中的补充责任,并仅适用于第三人故意侵权且安保义务人因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由此,安保义务人无需在侵权关系中承担终局责任,且追偿权的行使并不违反过错责任与自己责任原则。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行使,以其履行部分补充责任为前提,且不得损害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