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愤杀人是故意杀人中最典型的从轻情节,我国故意杀人罪的刑事立法缺乏对激愤杀人直接而科学的评价。本文认为激愤杀人是激于义愤而杀人,系复合的情绪因素和道德因素所致,应当区别于普通故意杀人行为而从轻处罚。建议采取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的形式,将激愤杀人罪作为刑法第232条的第二款,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立法解释来阐明激愤杀人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