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实现,关键在于资格权。资格权产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在性质界定上存在"成员权说""剩余权说"及"次级使用权说"等诸多学说,基于改革目标和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分析,宜将资格权界定为成员权的一类。资格权的入法,应注意:(1)资格权只需在具体制度上彰显其权利内容即可,无需新设权利名称;(2)权利主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需以"户"为单位实现;(3)资格权无需登记,但应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附注栏内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