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行为是跨国公司避税的重要手段,其中混合实体的错配亦是较常采用的避税方式,合伙企业是主要的混合实体。在国际税收合作日益加强的当下,我国国内税法对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尽快加以完善。具体包括:明确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交易的定性、制定合伙企业反避税规则、给予中外合伙企业同样的税收待遇、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制定合伙企业特别条款,尽量避免合伙企业被利用为国际避税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