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余金平案”引发了关于禁止不利益变更适用范围的讨论,刑事诉讼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但其在我国仅体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二审抗诉本质上是法律监督,其效力是程序性的,即使抗诉认为原判畸重,请求减轻刑罚,但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二审法院仍然可以加刑。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适用模式,认为该原则在我国仅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形,且二审法院加刑并非行使控诉职能,“余金平案”二审改判无可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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