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法律制度已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投资关系"原理发生重大改变,《物权法》第55、67、68条对此进行了确认。在此情况下,再继续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权"理论,认为国家对公有制企业享有所有权,不仅不合法理,而且会损害企业其他投资人与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在公有制企业中,投资人的股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权利机制。应在区分"股权—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国公有制企业的制度创新。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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