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因实现了乘客和司机信息的双向传递和快速匹配而得到快速发展,但也存在网约车司机利益保护不足、乘客安全风险较高等问题。网约车运营模式下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难以适用,因此结合网约车运营模式的特点,通过信息从属性理论将C2C和B2C运营模式下双方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而网约快车运营模式下如果司机以此为主职则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居间关系。

  • 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