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哈尔滨市近郊城镇为例,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在权责相互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可能形成合作共生的协同治理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一方定规,一方守规"的主从关系,也不是"双方定规,双方守规"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指的是"协商、互信、妥协但保持相对独立"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合作共生的关系中,合作不只是具体的行为,同时也是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状态,强调的是在协同治理中差异性互补的自然导向。同时通过权责相互的限定,建立合作共生的基础。协同治理的路径是,(一)国家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良性供给;(二)政府与市场:从资源流通到资源融通;(三)公平与效率:社会福利分配的机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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