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有时会对法官正常审判案件带来影响,也会对被告方的辩护活动造成扰乱。在理论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历有存废之争。在梳理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发展源流、弊端、价值等内容后,可以发现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在当下依然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必须在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上加以限制,才更符合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确定法院对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的适用具有决定权、主导权,明确辩护方同样具有相应的异议权与申请权,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制度才能在新形势下扬长避短、“旧貌换新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