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减免刑罚,这不仅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这一客观事实,而且也是基于明德慎罚这一根本性司法原则,并创制了相关制度。《大清律例》中"老小废疾收赎"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在沿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乾隆时期通过"刘縻子案"创立了新例。新例一方面肯定了雍正时期从"丁乞三仔"案中所确立的十五岁以下犯死罪奏请减等收赎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死者需长于凶手四岁以上,死者理曲逞凶;另一方面将前一个条件适用于十岁以下。从"刘縻子案"可以看出,"赦幼"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应该与"惩恶"权衡考量,并应兼顾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情感与利益,以实现德法并举、明刑弼教和情法平允的法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