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是权利物化的产物。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解构了传统物权法下"证券所有权和证券权利"并存的二元权利结构。证券所有权消失了,证券权利的载体变成了电子数据。但是,现代物权法强调支配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并存,强调对财产的利用。证券账户的实名制度和簿记系统的公示效力,使投资者实际上对价值形态的电子数据具有支配地位,从而使电子数据具有"物"性。目的解释和类推解释下,实名制账户中的电子数据也具备物化权利的功能,继而重构了"证券财产权和证券权利"的二元权利结构模式。值得注意,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异质性,导致证券实物形态时代的旧有规则不再具有适用空间,证券的概念、证券权利的归属和流转变动等规则面临着挑战。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疏离,要求证券法作出理性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