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严监管背景下,以监事长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在农村中小银行"自律免疫体系"中存在巨大的制度价值。然而,农村中小银行现行监事会制度存在"形骸化"、"功能虚化"的问题。因此,农村中小银行必须重塑监事会的使命与监督理念,重置监事会的机构与组成人员,重整监事会的职权与工作方式。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将监事长明确纳入农村中小银行任职资格许可范围,并从机制和制度上鼓励和支持其履职。同时,建议修改《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中有关监事制度的内容,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增加有关监事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