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司法体现了从"刚性"到"柔性"司法理念的变迁,司法不仅追求法规范期望的满足,同时追求社会的回应性,家的价值、意义与人无法脱离家而存在为柔性司法创造了条件,而家事争议的特殊性使本领域的柔性司法不会有悖于司法公正。在本理念的指导下,家事司法专门化的进程既体现为司法手段从单一司法到专家参与的变更,也体现为家事审判统合少年审判终极司法目的的实现,这也是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基础上,实现家事司法专门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