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要件,秘密性和保密性是法院评判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依据,尤其重点考察秘密性要件。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其客户名单的"并非容易获得",即其为客户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付出了怎样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如此其客户名单才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