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在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有发生。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却把公民个人完全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这是对公民极大的不信任。虽然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存在滥诉、专业性欠缺等方面的不足,但是公民有着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立法技术处理,引导公民积极地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不仅是给环境公益诉讼注入全新的活力,也是宪法规定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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