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手术机器人作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一种,以其智能性和一定的独立性有别于一般医疗器械,给目前的侵权责任带来了主体地位不清、产品侵权责任受到忽视等问题。对此,根据手术机器人的发展现状和应用状况,目前应仍以客体定位手术机器人,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独立性的突出,应及时关注并可以赋予其法律拟制的有限人格。同时可以将设计者纳入手术机器人侵权责任主体,借鉴国外经验确定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依据,以应对手术机器人智能化不断增强所带来的挑战。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