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标志着我国继承法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民法典》第1145条中的遗产管理人是统一的法律概念。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私人机构承担者(机构说)。机构说并不否认对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可以类推适用代理及委托规则,尤其认为可以通过类推来明确双方围绕管理遗产而互相负有的具体义务。此外,机构说也可以解释遗产管理人与被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145条到第1149条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规则群,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必须从机构说出发、借助各种方法使现有规定变得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