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规定》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认可的证据,这一条文亟待改进。如果仿照自认规则将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完全交由当事人处分,必然与自由心证规则产生冲突。更加合理的安排是,根据其内容区分二类不利于己的质证意见,其一是当事人作出不利于己的证据辅助事实的陈述,其二是当事人仅就对方证据的证明能力或证明力表达认可的主观评价观点。自由心证的积极作用分别为:法官可以而非应当采信不争议的证据辅助事实,作为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前提;以及在心证过程中倾向于举证方。由于欠缺约束力,将来应当废弃人民法院确认的条款,恢复法官自由心证。为了提高审理效率,避免重复组织质证导致诉讼延迟,证据认可的消极作用是当事人证据抗辩的失权效力,应当重申人民法院不再组织质证的条款。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