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兼具正当性和有限性,其正当性主要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理、国家主权原理,以及智力成果财产权的自然权属性较弱等原因;其有限性主要基于人权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等。在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方式中,暂停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国家征用、强制许可、全境封禁和出口管制,是五种正当但有条件的限制方式;而强迫放弃知识产权、强制出售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次级管制,是三种不正当的限制方式。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国家征用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以增强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并积极理性应对外国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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