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中难以区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源在于未能厘清两者的关系。厘清关系的前提是区分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即明确司法解释中“直接、主要原因”的内涵。应当引入德国的“直接关联性”理论对因果关系进行限制。“直接原因”与“主要原因”是并列关系。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高度危险的医疗行为直接造成了死亡结果,且损害参与度超过50%,才可认为存在“直接性关联”,才能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场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可以使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形成三个阶梯式的量刑档次,弥补现有法定刑隐形断层的缺陷,实现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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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